您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行业动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2024-02-20     2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近期企业反映,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将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作为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企业开展业务前置条件的问题,与国务院、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符。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16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18〕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建办市〔2018〕7号))工作要求,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省厅印发《关于转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陕建发〔2008〕87号)中“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经行业确认后才能开展业务。具体工作由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按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执行。从2008年6月1日,凡未取得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展租赁业务”内容废止。
二、加强备案告知登记管理
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审核机关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要求审核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资料。
(一)加强设备备案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二)加强安拆告知管理。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使用登记管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三、举一反三加强行业管理
(一)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管理。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加强行业协会管理,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行业协会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二)支持行业协会更好发挥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管理服务。行业协会要推动行业企业自律,并及时反映行业企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三)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引导。要利用多种手段,将本《通知》要求,第一时间向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行业协会、企业、项目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将政策要求传到基层一线,确保落地见效,1月11日前在官网、微信公众号、行业协会网站将通知要求予以发布,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政府官网发布。对于设备备案、安拆告知、使用登记职能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由同级住建部门将工作要求向职能部门通报,抓好工作落实。
(四)加强工作督导检查。要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形式,开展工作调研督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要求落地,降低市场主体行政成本,助力高质量发展。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