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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9-06     218

  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工资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业主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五条 工资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开立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 1)。工资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可用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可采用准确标识项目的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等其他问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开设、使用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总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总包单位有 2 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工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工资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六条 开户银行受委托对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监管,依法办理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存储、查询、转账、销户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部设立在本市或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按要求向监管平台实时对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信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专用账户业务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工资专用账户经办机构名录,并根据开展业务情况对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工作,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

  开户银行不得将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工资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开户银行发现开户单位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时,应当于 3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开户单位,并配合、协助有关单位申请冻结异议。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房屋建筑项目拨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造价的 19%或工程进度款的 23%,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建设项目(含铁路等)拨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造价的 10%或工程进度款的 13%,水利建设项目拨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造价的 12%或工程进度款的 15%。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本行业人工费用的最低比例,按照发布比例执行。

  第十条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工资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作业工人当期应发工资总额的,开户的总包单位应当在 15 日内补足。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但不得低于规定最低比例。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附件 2)。

  第十四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已建立行业统一的实名制管理系统对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工人实行登记、考勤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时,只能划入已进行实名制登记并且在对应项目有考勤记录的工人的工资专用账户。未建立行业统一的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时,总包单位必须提供实名制考勤记录和台账,未有考勤记录的人员不予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

  第十五条 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并在项目维权告示牌公告栏公示。

  第十六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十七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八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 3 年。

  第五章 工资专用账户的撤销

  第二十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工资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项目部维权告示牌公示 30 日,提交《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附件 3),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查,确认施工项目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出具《工资专用账户解除监管确认书》(附件 4),准予核销工资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依据工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开立新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工资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日常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开户银行依据《三方协议》共同监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接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将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和月报内容,督促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按时完成工人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编制工作,督促总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第二十三条 各区应当依据本办法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管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工会组织对施工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其他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监管细则。

  第二十八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施行前已开立的工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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