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健全完善工程质量预防控制体系,提高工程质量预判、预控能力和水平,明确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风险管控责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减少工程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程度差异化监管机制,压紧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分阶段、分步骤开展质量风险源辨识和质量风险等级划分,实施质量风险差异化防控和动态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效能,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内容
坚持“逐步推进、全面实施、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分两个阶段在我市各县(区)推进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2023年12月实现我市行政区域全覆盖。
(一)开展试点(2023年10月)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行政区域内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建、住宅工程项目(若无满足此条件的,可选取处于主体施工阶段的工程项目)开展试点工作,选取的试点工程项目应为不同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且当地企业占比不低于50%;选取数量应不低于所监管项目的20%,且不少于3个。
2023年10月10日前,各县(区)将联系人信息及试点工程项目台账报送至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
(二)全面覆盖(2023年10月-12月底)
2023年10月起,各县(区)在推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行政区域内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建、住宅工程项目全部纳入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范围,实现我市行政区域全覆盖。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将于2023年10月-12月对全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2023年10月30日前,各县(区)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台账报送至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11月至12月的每月20日前,各县(区)将期间新增的工程项目台账及时报送至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
(三)工作总结(2023年12月31日前)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实施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至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梳理全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情况。
三、推进措施
(一)风险分级
各县(区)应依据下列规定要求对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风险进行分级,用红、 黄、 绿三种颜色标识区分并在项目明显位置公示。具体规定如下:
1.工程质量风险分为质量行为风险和实体质量风险。
2.质量风险应根据风险源类别、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按颜色分别用“红、黄、绿”颜色标识。
3.质量风险分级可采用风险矩阵法进行风险评估,也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工程项目施工实际选择其它适宜的风险评估方法,或同时采用几种风险评估方法互相验证,确保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4.发生质量事故(件)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应直接定为一级风险。
5.社会影响度、社会关注度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类型(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功能(办公、医院、场馆等)、重要性、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二)风险分级管控
1.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应明确风险的严重程度、管控对象、管控责任、管控主体。
2.质量风险管控包括质量行为风险管控和实体质量风险管控。
3.工程质量风险应遵循风险级别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一级风险、二级风险应重点进行管控;
(2)上一级负责管控的工程质量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具体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
(3)管控层级可进行增加或提级;
(4)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管控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合理确定各级风险的管控层级,一般可分为企业层、项目层,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对风险管控层级进行增加;
(5)企业可采用信息化、智慧化模式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动态化管控,根据质量风险定级原则对质量风险进行动态调整,科学精准分级管控;
(6)企业管理部门应对下一级单位、工程项目部组织定期检查,对质量风险管控制度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并持续改进;
(7)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制度执行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8)施工单位应按照不同层级、不同频次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留存影像资料。
(三)动态管理
各县(区)应建立健全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并根据工程开工及检查等情况随时调整完善。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工程,根据首次检查情况进行风险分级,并参照监管技术指南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分级进行动态调整。
(四)差异化监管
对赋予“绿”颜色标识的项目,原则上3个月内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如连续两次检查情况良好,后续检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对赋予“黄”颜色标识的项目,原则上2个月内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对赋予“红”颜色标识的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实体质量及质量行为存在较多一级、二级风险源的项目及相关企业,应下达质量隐患通知书,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差异化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信用考核扣分,并依法依规进行约谈、行政处罚等处理。
被下达质量隐患通知书的项目,责任单位应按隐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书面上报整改结果,属地质监机构要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保证质量隐患的闭环管理。隐患通知单、记录、行政处罚书等监管文书均应记入质量监督档案。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联动。各责任单位要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积极运用智慧化工地监管平台等手段,与智慧化工地、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建设工程等工作联动,克服形式主义,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及时总结,持续推进。试点项目及相关单位应及时总结凝练优秀经验做法, 探索研究实施路径, 分析存在关键问题及原因, 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为推进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三)加强督导,确保成效。市、县(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对工作实效突出的工程项目及企业应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弄虚作假、流于形式的工程项目及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给予市场管理信用考核扣分处理。
(四)本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