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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务实名制管理系统暂行办法

 2023-10-09     4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现场农民工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农民工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联系电话、工资卡、社保卡信息等。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经历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好行为记录等信息。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含电力)、铁路、民航、通讯、矿山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型矿山、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和工程技术改造等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程项目信息管理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审批手续(含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等)或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相关手续的于用工行为发生之前),报告属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由属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项目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

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由不同总包单位承建的,应独立进行项目登记,附属设施工程名称为该项目名称加承包内容。

第六条  工程项目停工、完工,经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登记项目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变更项目建设状态。

工程项目复工,总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由登记项目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变更建设状态。

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由同一总包单位承建的,主体结构完成后,附属设施正在建设的,不得变更在建状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按规定登记工程项目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含直属机构)应当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辖区内本行业领域全部工程项目信息,建有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的省直部门通过数据接口向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实时推送工程项目信息。

第三章 实名制管理设施

第八条  施工合同额不足400万元或施工合同期限不足6个月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通过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填报项目和农民工基本信息。工资保证金、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实名考勤等信息可上传纸质资料,依托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实施台账式管理。

第九条  施工合同额400万元以上且施工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采集的实名制管理数据应符合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相关要求。农民工使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会保障卡等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有效身份证件作为实名制登记凭证。

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第十条  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要求,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实名制管理。

第十二条  总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制定本单位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承担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职责。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负责将采集的实名制管理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上传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业务系统,不具备数据实时上传条件的工程项目,可在数据生成后72小时内上传。

第十四条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平台依法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总包单位应于工程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或作业区人员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规格尺寸不小于宽1.5米、高1米,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工资保证金存储信息;

(四)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五)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劳动维权二维码和各地劳动维权二维码。

第十六条 农民工完成施工任务或中途退场,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场登记,登记退场日期,编制退场工资结算单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在农民工退场当月或次月结清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七条总包单位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数据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并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劳动纠纷的依据,因总包单位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导致无法确认劳动用工情况的,由总包单位依法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农民工可凭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他人凭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个人实名制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 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开通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依法归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有关信息,逐步建立劳动用工主题数据库,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本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建设完善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支持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逐步实现与国家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系统、省级有关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对接。

各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规定,将制度落实情况和数据上传情况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内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国治欠办函2020〕147号)规定,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未依法落实以下规定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工程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总包单位未按要求向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上传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数据的,视为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人员考勤不符合要求的,记入行业评价记录,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项目管理人员整体考勤不符合要求的,纳入行业评价记录,情节严重的视同未派驻项目管理人员,不予认定企业业绩,并依法作为认定转包挂靠等行为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在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登记并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作为企业减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必要条件,并对参建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在招标投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激励支持。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金融机构等有关企业和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严禁有关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借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施工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严禁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暂行)》(黔人社厅通〔2016〕4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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