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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2024-01-04     77

  全市各在建项目建设、施工单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做好住建领域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现就2024年元旦和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实名制考勤,配备劳资专员,施工总承包企业对用工管理负总责,实施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由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方可进场施工,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排查。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尚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工资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工资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按月足额银行代发工资

  分包企业要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按工资支付节点将支付信息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账户,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分包企业用工管理,工资发放后,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工资发放信息。

  四、施工过程结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总承包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时间或节点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工作,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的结算核对、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五、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要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建规〔2021〕8号)要求,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0%且与履约保证金对等。

  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近期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如因施工单位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将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捆绑在一起结算的,依法从严处罚。各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项目在建设中存在未落实实名制、未按规定考勤、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实行银行代发工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等问题的,及时整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或极端事件,我局将按规定对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条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不良行为记入《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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